为积极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响应杭州市旅委开展“同游杭州,共享品质——2009杭州好客年”推出的杭州旅游消费券发行工作,经淳安县人民政府研究,由淳安县旅游局具体落实发行淳安旅游消费券的发行工作。
淳安旅游消费券单张面值为10元,5张组成一套,共计50元。使用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本券仅限淳安县以外旅游者以个人身份使用。现就操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商家的选定
1、商家产生办法
本着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各旅游企业、社会公共消费场所自愿报名,由淳安县旅游局审核确定。
2、商家名录的公布
所选定的商家名录印在旅游消费券背面,以方便游客查找。同时将公布在千岛湖旅游网(www.qiandaohu.cc)。根据旅游消费券的发行情况和旅游企业的踊跃程度,决定是否推出第二批商家。
二、关于旅游消费券的使用
1、使用办法
游客在指定商家消费时,在享受商家既有优惠后,按消费应付金额总额,每满40元可使用10元(杭州旅游消费券或淳安旅游消费券1张),另行支付30元人民币,以次类推,不设上限,不找零。如消费者应付88元,可使用2张10元旅游消费券,需另付现金68元。
旅游消费券使用不受其他任何形式(针对个人消费)的优惠限制。节假日亦适用。
2、使用范围
旅游消费券在指定商家的使用范围是:1、景点首道门票;2、游船艇票;3、旅游商品;4、宾馆房费;5、农家乐;6、餐饮类、茶楼、足浴、娱乐等的全部消费。其他消费产生的费用和服务小费不得抵用旅游消费券。
3、旅游消费券的收取
(1)商家应按“使用办法”的规定计算可收取旅游消费券的数量。
(2)商家在收取旅游消费券后,应根据消费者实付现金额开具消费发票,并在发票上记录游客使用旅游消费券的抽奖联号码。提醒游客保存好发票,作为兑奖凭证。商家同时保留存根联备查验。
(3)商家应根据消费者使用旅游消费券的数量在抽奖联空白处加盖专用印戳,一联一戳。
(4)商家应如实登记游客相关信息:消费时间、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消费总额、实付现金、抵用旅游消费券数量等。
三、无效券的判定
以下情况判定该旅游消费券无效:旅游消费券没有放伪贴;旅游消费券脱离册子单独使用;旅游消费券中的抽奖联被撕下;旅游消费券使用期限以过。
四、明示使用场所
各商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设置“欢迎使用淳安旅游消费券”和咨询投诉电话的醒目标识。并摆放由杭州旅委统一制作的旅游消费券使用须知和抽奖联回收箱。商家原有优惠应当在醒目处书面明示。商家负责在2月28日前贴好这些标示。
五、关于抽奖活动
本次抽奖活动设置价值50万元的奖品,所有来杭州郊县旅游并使用完一套旅游消费券的游客均可参加,具体奖项设置、参加办法、抽奖安排、兑奖方法参见杭州市旅游委员会的杭州旅游消费券操作细则。
六、旅游消费券的结算
1、结算比率
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局负责旅游消费券面额50%的补贴,另50%由商家让利。
2、结算时间旅游消费券计划按月进行结算,统一结算日期为下一个月的第二个星期,具体时间为:
第一期结算:2009年4月6日——10日;
第二期结算:2009年5月4——8日;
第三期结算:2009年6月8日——12日
3、结算步骤
(1)由各商家汇总、统计、清点旅游消费券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上报给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局。
(2)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局领导进行审核,由财务科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支付。
七、接受检查和监督
淳安县旅游消费券指定使用商家应自觉按本《操作细则》做好各项工作,并接受县旅游局、县旅游质监所等县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成立工作小组
各指定商家应就本次活动成立工作小组,设总负责人一人报县旅游局,并落实和指定以下事务的负责人:咨询、投诉事务;宣传、标示事务;统计核算事务等。
九、信息咨询与投诉
淳安县千岛湖旅游开通咨询电话: 4008811988,64820246;投诉电话:24810000
十、违规责任
商家拒绝持券者在其经营场所消费的,或不予受理旅游消费券,或有其他违反《淳安旅游消费券指定商家操作细则》和商家《承诺书》行为的,商家必须立即改正。如因此引发旅游消费券发放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侵犯游客合法权益行为,或致使县旅游局或其关联单位名誉或权益受损,受到投诉或受权责机关处罚或受第三人请求赔偿,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商家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处理好相应纠纷,并赔偿县旅游局或其他关联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金及诉讼或行政救济所支付的费用。同时接受县旅游局等县有关部门的处理。
如发生商家收购旅游消费券、伪造旅游消费券、伪造抽奖联印戳、虚报旅游消费券数量等恶劣行为或因旅游消费券使用引发针对商家的严重投诉并被查实的,将取消该商家参与活动的资格,取消向县旅游局申领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